台灣原物料廠商(下稱A廠商)欲與總部設於英屬維京群島之公司(下稱B公司)簽屬合作意向書,將大量原物料輸出至越南,交易額第一季為一千五百萬,但雙方就付款方式僵持不下,A廠商希望對方先行支付三分之二的訂金再行出貨,但B公司卻堅持僅先支付三分之一,雙方對此沒有共識。
A廠商不願意輕易放棄這個合作機會,故找上一統徵信進行調查,經查B公司之負責人並無不良信用紀錄,但公司股份組成第二大股東,在台灣及越南並無不良紀錄,卻在菲律賓卻有大量的詐欺前科,皆因前公司之交易往來有退票或拒不付款之行為,在查獲相關資料後交付A廠商做為參考,A廠商立即表明往來的聯絡對象皆為此第二大股東,研判負責人只是作為人頭避人耳目,實際B公司經營為此人,故放棄進行交易,之後輾轉得知B公司找上了台灣另一家原物料廠商,該原物料廠商損失將近五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