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一個優秀的員工需要花費許多的資源及時間,員工要走公司不能強留,但原公司的付出不應該成為其他公司的資本。
案例:
國內電子大廠高階經理人向公司提出因家庭因素決定離職暫時休息多陪陪家人,因公司正在進行手機研發競賽,雖然多次挽留但也不好阻礙員工的天倫之樂,只能與員工簽下競業條款要求兩年內不得任職於相同產業中。
因一統徵信為此公司的徵信顧問,故宮司在與員工簽訂競業條款後即將相關資料交予一統徵信,請一統徵信進行事後的相關追蹤。
經過一個月的調查,此員工離職後雖有陸續接觸相同產業的公司代表,但都是對方主動拜訪而非此員工主動接洽,但在三個月後,確定此員工開始收受某一家公司的營養金,而此公司正為相同產業。
離職員工收受敵對公司的營養金為合理情況,只要在競業條款期間只收錢不辦事並不違反任何責任義務。
再經過半年的追蹤調查後,發現該員工開始對公司的政策提出意見,並且公司也轉型配合該員工的建議,惟此競業條款的年限為兩年,至此尚未一年,故此行為舉止是明顯違反競業條款的,在蒐集相關證據後交付給委託公司,後續由委託公司自行決定如何處理。